某酒店一员工被泼硫酸,案件曾在桂林引起震动。两年后,该案被七星公安分局侦破。经查,犯罪嫌疑人谢某除雇人泼硫酸外,还与同伙持砂枪抢劫财物。 8月 28日,谢某和其同伙被自治区法院作出终审判决。
2005年 3月,在一酒店做事的谢某看见女同事刘小姐非常迷人,便向其提出交友要求。在交往一段时间后,刘小姐发现谢某并非自己心仪的对象,婉言拒绝了谢某的求爱,并不再和谢某交往。恼羞成怒的谢某给付杨某报酬,让其对刘小姐泼硫酸。 4月 1日晚上,谢某带杨某到刘小姐所住宿舍楼下后离开。晚上 11点左右,当刘小姐走到 2楼到 3楼之间的楼梯转弯处时,杨某即将硫酸向刘小姐泼去,而后逃离现场。刘小姐被泼洒硫酸后,脸部、双手、右前臂被烧伤,左眼失明,经法医鉴定,属重伤。
案件发生后,由于现场凌乱,没有目击者,案件一时未能侦破,但是,警方一直没有停止对该案的侦查。
其实,谢某由于贪图享受,打工的薪水让他入不敷出。 2004年 5月 20日中午,谢某和一同伙来到市安新北区一营业厅,用砂枪威胁用封口胶封住 3名女营业员的嘴,抢走现金 4000多元和手机两部。 2007年 2月 4日,谢某独自窜到一福彩投注站,使用暴力殴打、捆绑营业员的方法,抢走现金 4000多元和手机一部。
2007年 2月 16日下午,谢某伙同妹夫屈某(已死亡)在市区抢劫微型面包车。但是慌不择路的谢某刚开了 20米,就将车辆开进了路沟里。谢某、屈某只好弃车而逃。
七星警方从抢劫汽车案入手,展开侦破工作,并在 2007年 9月将谢某和两同伙抓获。
案件经检察机关起诉,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后认定,谢某犯抢劫罪、故意伤害罪,数罪并罚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法院同时判处谢某与同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4万多元。
宣判后,谢某提出上诉。 8月 28日,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