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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法轮功”在加拿大败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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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日期:2006-04-04 09:21)

“法轮”诉加拿大蒙特利尔《华侨时报》所谓“诽谤案”,历经4年多的诉讼,已于2005年12月7日审结。魁北克省高等法院女法官让尼娜·M·鲁索作出终审裁决:原告“法轮”败诉,《华侨时报》胜诉,败诉一方须交律师费和法庭费用等10万加元,另赔偿胜方损失。《华侨时报》社社长周锦兴日前向媒体公布了这起备受华侨华人关注的案件内情。

  广告引起轩然大波

  2001年11月3日,《华侨时报》(总第1024期),在“广告信息”版以全版篇幅刊出了一篇内容批判“法轮”的广告文字,此告白由一位前“法轮”女学员述说“以她本身的亲身经历和‘法轮’的一些不为外人知的内部情况”。

  报纸发行后的翌日清晨,“法轮”人员就分头到全市各代售处把该期《华侨时报》“购”清,并以电话勒令《华侨时报》立即把已经或正在批发的报纸全部收回;并警告《华侨时报》今后不准再刊登有关批评“法轮”的告白。

  11月5日上午9时许,有“法轮”杨姓和寿姓两人到《华侨时报》,要求交出刊登该份广告的客户姓名和资料,以及承印《华侨时报》的印务公司店名、地址和数据。《华侨时报》当值人员以此乃属该报业务秘密,不能随便泄露,拒绝其无理要求。

  杨姓人员随即以严厉之语气说,他们已报警及延请律师处理,并语带恐吓地说:“你要记住你说过的话,会有法律责任!”

  同日下午1时半,又有两名自称“法轮”姓孙和姓李的女士到《华侨时报》,重复上述无理要求,并要《华侨时报》立即刊登“更正”,《华侨时报》予以拒绝。

  同日下午3时许,《华侨时报》接获代表“法轮”之律师信,要求报社道歉、更正。

  事件发生后,蒙特利尔有不少“法轮”练习者的家属致电《华侨时报》表示,其家庭成员因修炼“法轮”引致家庭破裂。《华侨时报》乃邀约他(她)们于12月1日到报社座谈,详述受害情况。

  但座谈会当日,“法轮”派遣十多名男女学员聚集在报社门前,力图阻止受害者进入报社,并作近距离拍摄恐吓,甚至还有人出手打人。


捍卫言论自由

  随后,“法轮”纠集人员与《华侨时报》打起了官司。魁北克省、渥太华和大多伦多市的232名“法轮”人员联名状告到魁北克省高等法院,指控《华侨时报》“诽谤”,要求《华侨时报》赔偿每人10万加元,共2320万加元。

  12月10日开庭时,法庭应“法轮”要求颁发“临时保护令”到下次开庭。2002年2月,《华侨时报》出版了发表“法轮”受害者文章专刊。“法轮功”又加控《华侨时报》“藐视法庭”,指报社“违背保护令”。

  2002年4月26日,法官皮埃尔·维奥裁定,鉴于保护令没有列明《华侨时报》不能刊登任何有关“法轮”的文章,《华侨时报》可以刊登加拿大法律许可下的任何文章,并正式驳回“法轮”控该报“藐视法庭案”。

  5月9日第四次开庭时,“法轮”代表律师提出,要求继续延长对“法轮”的保护令,并要求法庭颁发新命令限令《华侨时报》若刊登任何有关“法轮”的文章,发表前必须交给“法轮”以文章副本、“法轮”有权反驳,《华侨时报》并须同时发表双方文章。但此两项要求均遭法官拒绝,理由是“报纸有发表任何文章的自由,不能干扰言论自由”。

  2003年11月10日终审开庭,双方律师询问证人。经过前后11次开庭聆讯,审理至11月27日。2004年2月23日至26日,双方律师辩论和陈词,终审完毕,听候结果。

  2005年12月7日,魁北克高等法院主审这一案件的女法官让尼娜·M·鲁索作出裁决:“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让法庭得出结论,即那些由原告自己摘录的抨击性文章内容错误和极不准确,是为了在加拿大引起公众仇恨和嘲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‘法轮’练习者施以迫害而发表。该项动议败诉。”


斗争未有穷期

  与“法轮”打了4年多官司后,早年从我国香港移民加拿大的周锦兴直言,他身心俱疲。但他说,思考最多的,还是如何向人们揭示“法轮”真面目,因为这起官司本身就是一份很好的“教材”,有必要让更多的人知道。

  “这场官司历时4年,这份判决等候了1年零9个月之久,法官必定仔细阅读了双方提交的资料,才作出这份判决。”

  周锦兴说,他最感到欣慰的是,法官判决在“‘法轮’的证据分析”部分明确指出了两点:一、李洪志将科学当作是危险和误导而加以排斥;二、“法轮”是一个有争论的运动,这种运动不接受批评言论。

  “此言可谓一针见血。”周锦兴说,“从1999年‘法轮’被中国政府作为邪教组织而予以取缔后,‘法轮’发起了一次又一次示威抗议,到处发传单,大量发动宣传攻击,任何对‘法轮’负面的报道都被‘法轮’阻挠,继而进行滋扰,最终告诸法庭,企图杜绝批评‘法轮’的声音。本报就是其中一实例。”

  这起诉讼案中,“法轮”的目的十分狠毒。“法律界人士认为:(此案)赔偿要求完全不合情理,很容易给人联想是要置被告于绝路,不排除其目的是要杜绝所有反对声音。”

  尤其令周锦兴愤慨的是,诉讼期间,“法轮”还要求法庭颁发禁止令,禁止媒体刊登有关“法轮”的文章。但是,“法轮”的宣传工具和相关媒体如大纪元时报、新唐人电视台、明慧网多个网站等,却不断刊登数以百计对他本人诽谤的攻击性文章。“我面对的抹黑,在加拿大实属罕见。”

  周锦兴表示,“我们媒体有责任以客观态度对李洪志及‘法轮’作出调查和深入报道,对于被‘法轮’伤害的受害者,应给予伸张正义的扶助,向公众社会作出一个合理的报道。”

  《华侨时报》与“法轮”抗争获胜后,当地侨社俊彦纷纷予以祝贺,对《华侨时报》和周锦兴社长的坚持和勇气予以肯定和赞许,并希望《华侨时报》继续刊登有关报道,让更多侨胞能够了解真相。

  据悉,“法轮”在2005年12月7日终审判决书发出后的30天限期内,已于2006年1月5日提起上诉。

  周锦兴表示,“捍卫言论自由,维护正义和真理,我们决意坚持不懈,奉陪到底!”
[ 此贴被zq198462在2006-05-27 09:43重新编辑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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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看该作者 1 发表于: 2006-05-27
“法轮功”在加拿大败诉,太好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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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*还真能瞎蹦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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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些人的脑袋是想什么的 ~~~~
早点死了算了~~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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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轮功真是害人不浅啊
祸国殃民的邪功,人人逐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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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法轮功”是一种以煽动谣言,颠覆国家政权的,政治组织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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